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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视光学和视觉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稿)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9/4 10:32:24 点击量:986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医科大学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危险化学品包括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和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按其危险特性分为以下七大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并适时调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内教学、科研、实验和科技开发等活动以及危险化学品申购、领用、保管、使用等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本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与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专业管理、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化学安全的责任人,可以指定安全员协助开展相关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从事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等相关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请购者和使用人对所请购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条 具体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重视试剂材料的采购和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二)根据本实验室所使用的为危险化学品种类、危险特性制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预案(具体详见附件1),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三)实验室应张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并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公用防范安全设施和常用应急装置等,以及通过文字和标志提示楼宇和房间内外报警装置、安全疏散通道等。

(四)对准入人员加强安全意识教育,督促实验人员安全规范操作。

(五)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化学试剂的使用情况,及时清理过期或无标识的试剂。

(六)定期开展日常卫生检查及安全巡逻。

第三章 试剂材料的采购管理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原则上需要由使用科室或者相关部门提出,由科室具体负责采购的实施,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危险化学品必须从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资质,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采购。

第十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由实验室专人根据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统一采购,报批有关部门,获批后可购买。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普通危险化学品申购需求,经课题组负责人审核通过后集中采购,易制毒等其他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由所在单位通过公安局监管的浙江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待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完成申购程序。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验收管理

第十二条 采购医用、科研试验以及后勤所需的危险化学品时,申请人及使用人必须了解其物理和化学性能,明确其储存的要求。

第十三条 采购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入库前,需认真核查送货单位、车辆和送货人员是否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将相关资料归档留存,以备日后查看。

第十四条 采购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入库时,要对其进行质量以及数量的验收,对采购环节、质量和数量负责;对采购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一一核对,做到“七对、二完好、一清晰”和“二查”:核对商品编号、品名、规格、包装、牌号、数量、美国化学文摘服务社登记号(即CAS登记号),检查商品内外包装和外观质量完好,商品标准清晰有效,检查生产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

第十五条 采购人员在认真检验和交付采购完毕的危险化学品后,将验收后的危险化学品逐一登记在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中。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储管理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领用要坚持“专人负责制”,申请人完成申购程序并审核通过后,实验室采购人员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按约定时间领用。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本人或委托专人进行危险化学品的领用交接手续,完成领用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人领取危险化学品时,应仔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和检查包装,确认无误后签收。

第十九条 仓库管理人员要具备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专业知识、安全意识以及强烈的责任心,对其经常性地进行岗位培训,明确落实各项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在储存时必须严格按要求分门别类地入库存放,严禁将不同特性的危险化学品混合放置在一起。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应保证危险化学品在实验室内存储符合以下相关要求:

(一)剧毒品:必须存放在剧毒化学品储存柜中,并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剧毒品应严格按照“五双”制度进行管理,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剧毒品的领用、存取、使用和处置的全过程都应登记至《温州市鹿城区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台账》中。

(二)易制毒、易制爆和管制药品:必须存放于有锁的试剂柜中,其中易制毒和管制药品的领用和使用过程要记录在《温州医科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登记本》中,严格遵守“双人领用、双人保管、双人记录”的管理规定。

(三)爆炸品:必须装瓶单独存放在具有防爆功能的化学品储存柜内,使用时要避免摩擦、震动、撞击和接触火源。

(四)可燃/易燃气体:应密封防止倾倒和外溢,要远离火源和易产生火花的器物。

(五)可燃/易燃液体:应密封防止倾倒和外溢,存放在阴凉通风的防火安全柜中,要远离火源、易产生火花的器物和氧化剂。

(六)易燃固体:必须与氧化剂分开存放,远离火源。

(七)强氧化剂:与酸类、易燃物、还原剂等分开存放于阴凉通风处,使用时注意切勿混入木屑、碳粉、金属粉、硫、硫化物、磷、油脂、塑料等易燃物。

(八)强酸、强碱:应存放于防腐蚀的试剂柜中。

第二十二条 凡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标签上注明名称、规格、化学成分,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位置应张贴危险化学品标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人员应遵循“用多少,申购多少”的原则,严禁在实验室房间内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危险化学品存放设施以及周围环境进行查看,做好相关记录,对于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要立即另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定期盘点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做到实物与台账相符,对于丢失、被盗的物品要尽可能地保护现场,采取相关措施,及时上报,必要时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其协助调查。

第二十六条 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工作场所,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仓库。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购买或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确实因科研协作项目需要,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报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接收和转让。

第二十八条 实验后的废液、废渣、废气须按照温州医科大学废弃物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置。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应当制订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预案(附件1),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条 若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实验室须立即按照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预案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害人员,对现场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消毒等措施控制危害扩散,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及时向有关部门如医院及学校保卫处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事故时,须立即报告医院及学校保卫处,同时应当保护好现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侦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基础研究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

基础研究中心综合办公室

20200630

附件1

眼视光学和视觉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保证在事故发生后,尽快组织实施救援和迅速有效地控制危害扩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实验室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因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引起的化学品事故或险情。

二、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应贯彻国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遵循“学校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组织配备救援队伍及救护设备设施,并及时向医院及学校保卫处报告事故情况。

三、应急救援程序

1、   询问遇险人员、危险化学品泄露的情况以及消防人员的处置意见。

2、   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采取正确的方式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3、   对救出人员进行现场急救,伤情较重者送至最近的医院进行救治。

4、   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危害程度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并对现场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消毒等措施。

四、附则

1、   本眼视光学和视觉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基础研究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   温州医科大学危险化学品事故校内报警电话:

基础研究中心综合办公室:0577-88067933

温州医科大学保卫处(学院路校区)24小时值班电话:0577-88832156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保卫处24小时值班电话:0577-88068842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

基础研究中心综合办公室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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