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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视光学和视觉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12/27 20:25:19 点击量:2442

第一条办法中所指的重大仪器设备是单个核心设备或者成套设备原值超过20万元的仪器设备,为所有重大仪器设备均遵行开放共享原则,除因特殊原因上报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外,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需在浙江省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登记注册。


第二条确定仪器技术管理负责人,负责仪器的管理与维护。


第三条每套设备必须建立完整的操作规程。必须按规定的操作程序使用仪器。


第四条建立仪器工作日记,记载仪器情况。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对当日仪器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实验结束前应对仪器状况做详细记录。


第五条操作中如遇设备故障,必须停止操作进行检查并做出详细记录,不得让仪器带病工作。


第六条建立样品分析档案,其中包括:送样人姓名、送样日期、样品编号、物态、熔点(沸点)、分子式、结构式、元素组成或推荐溶剂等参数。并将分析结果签字后归档保存。


第七条所有送测样品均应有书面报告,其中包括:送样人姓名、送样日期、样品自编号、物态、熔点(沸点)等等已知参数,经实验室平台许可后方可送测。


第八条建立仪器维修与维护档案。如果仪器出现故障,视具体情况决定个人或请公司维修工程师进行维修,维修前后做如实记录。


第九条专人管理仪器技术资料。有关操作说明,任何人不得携出室外。一般不外借,只能在实验室内阅读。


第十条技术管理负责人必须熟悉室内电气系统。每日开机前和关机后,对操作系统电气设备做认真检查并登记。保障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设立仪器保养制,定期对主要工作器件做检查;定期对仪器主要技术指标做检测。定期对备件状况做出检查。


第十二条不准擅自拆卸、改装或解体使用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确因需要必须拆卸、改装或解体使用的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经设备负责人审批后进行。


第十三条定期向设备负责人书面报告仪器使用情况及设备性能。


第十四条技术管理负责人员按规定的主要仪器参数进行操作,不可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特殊样品、特殊分析任务),必须按使用手册规定的范围调节,并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工作状况。


第十六条依照实验室卫生管理条例以及重大设备使用环境要求,做好室内清洁防尘工作,保障良好工作环境,防止设备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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