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概况

管理总则
眼视光学和视觉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2/25 15:40:12 点击量:177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眼视光学和视觉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科办基〔2016〕28号)、《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以及温州医科大学相关要求和规定是本办法制定的依据。

第三条实验室主要任务是围绕区域性视觉障碍与疾病中的重大科学问题,构建并完善相关研究平台、引进和培养高水平人才并组建相关研究团队,通过多层次、多方面的国际国内合作,在视觉遗传和发育、视觉功能和视光学、主要眼病发病机制和诊疗三个研究方向力争取得国内外领先的研究成果,解决视觉障碍与疾病研究中的重大基础科学问题及关键技术问题。

第四条实验室依托于温州医科大学,与校内国家眼视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视觉科学重点实验室、国家卫生计生委视光学研究中心、现代视光技术与装备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药物临床试验中心共同构成以眼视光学和视觉科学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多样性、全链条式创新研究体系,突破性地解决视觉障碍与疾病中的重大基础科学问题。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国家重点实验室遵循管理委员会领导和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由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温州医科大学推荐,科技部聘任。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实验室设常务副主任1名,协助主任处理各种事务,副主任2名,分别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合作交流、行政事务、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由主任提名,温州医科大学批准,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和科技部备案。根据管理需要,以项目聘用方式聘任两名秘书,协助主任和常务副主任处理相应的行政事务和学术事务。

第六条实验室成立管理委员会,由温州医科大学、浙江省科技厅共同成立,设主任1名,由依托单位温州医科大学推荐,浙江省人民政府聘任。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实验室领导班子的工作,以及实验室其他管理人员的任命、建设与发展重大事宜、运行保障等。

第七条实验室设立研究方向3个,每个方向设1名负责人,各研究方向下设若干科研小组,每个团队设小组负责人1名(PI),秘书1名,工作人员、研究生和博士后等流动人员若干。

第八条实验室研究团队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通过负责人会议管理各团队工作,学术类重大事项需提交学术带头人会议讨论,实验室的重大事项需提交实验室主任会议讨论,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由主任负责决定。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由11至15名身体健康,以中青年为主体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同时也将吸收学术创新上具有开拓精神的年青学者参加,设学术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人,其中依托单位温州医科大学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任期为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实验室推荐。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实验室推荐报科技部审批。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和开放课题申请,评审基金课题,并决定资助金额,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四章 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管理委员会由实验室依托单位温州医科大学和实验室主管单位浙江省科技厅相关部门领导组成。

第十四条管理委员会是实验室的管理指导及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实验室平台建设及开展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五章 研究系统管理

第十五条根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主要任务设置研究团队,各研究团队必须有自己明确的研究方向,团队负责人由研究员或副研究员担任(副研团队负责人是因学科急需而引进的人才)。实验室对各研究团队及方向实行宏观调控,对符合实验室发展战略的研究方向给予重点支持,同时鼓励各研究团队根据国家战略布局及地方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开展科学研究。

第十六条按照“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上岗和实行合同管理”原则,根据实验室的三个研究方向,每个方向设立1位首席科学家,每个方向下设3-5个研究团队和相应的工作岗位,并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由实验室主任聘用各方向首席科学家和团队负责人,并与上岗人员签订工作协议。

第十七条固定研究人员主要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技术人员以及正在承担和参加国家级项目(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的主要研究人员组成,并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建立流动机制,对未完成岗位考核目标的人员和团队予以解聘,让位于有条件的团队进入重点实验室平台。对有潜力并可以取得重要成果的人员,提供宽松的研究环境并重点支持其工作。

第十八条团队成员由团队负责人聘任,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流动型团队负责人由实验室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统一聘任,其它流动型研究人员由团队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争取情况自由聘任,受聘人员经实验室核准后,其相关经费由研究组负担,并与实验室签订劳务合同。

第十九条实验室根据主要研究方向和任务,招聘跨学科兼职研究员,需与实验室签订计划任务书,在开放课题或自主课题中给予稳定的支持,研究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本实验室。

第二十条实验室设立实验室动物中心、细胞培养平台、流式细胞实验平台、大型仪器平台等支撑平台,设立高级管理岗位,由实验室公开招聘,作为实验室公共服务平台。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指导方针,落实以“防火、防爆、防盗、控制污染源排放”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问责制,分管实验室安全的室领导对实验室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团队负责人对研究团队的实验室安全负责。如果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分管安全的室领导应提出辞职,团队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将被视为不合格,实验室三年内不受理该研究组的自主课题和开放课题申请。

第二十三条团队负责人指定每间实验室安全员,负责房间的安全,安全员要有联系电话,保证第一时间联系畅通。实验室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应做到“五关”:关水、关电、关气、关窗、关门。一切正常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四条防火和防爆是实验室安全管理首要任务。实验室禁止明火、禁止吸烟、禁止堆放大量溶剂和可燃物,严禁私自接、拉电源、电线、插座、开关,不得超负荷用电;对烘箱、灭菌锅、加热器等要有专人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易燃、易爆物品应严加保管,严格按实验室规范,防止实验中可能出现的爆炸事故。专人管理火灾报警系统,保证正常运转。

第二十五条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实验用生物和化学试剂应统一回收、集中管理,不得通过排水口排放。

第二十六条研究团队应积极配合实验室及所在地相关的完全管理规定。实验室聘请专职保安,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和火灾报警系统正常运转,保安要与实验室签订合同。实验室责成研究团队制定研究团队的安全管理办法,研究团队制定的管理办法不能与实验室规定相冲突,研究团队安全管理办法制定作为研究组年终考核依据。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每年举行一次防火演习,室领导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部署自主研究课题,开放运行费用于实验室日常运行维护和开放课题经费,仪器费专款专用。根据本管理原则,对自主课题、开放课题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九专项经费应纳入实验室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及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实验室不得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八章 学术交流

第三十条实验室实行开放的学术交流管理体制,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三十一条学术活动与交流由分管室主任负责。

第三十二条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际、国内、室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三条积极争取和主办国际、国内或双边学术会议,加强学术交流,提高实验室的知名度、提高实验室在国际上的学术地位。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应争取各种机会,派人参加高水平、影响大的学术研论会,鼓励和支持中、青年研究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第九章 国内外合作

第三十五条不断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多种方式的实质性的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加速实验室的发展,提升实验室的学术声誉和地位。

第三十六条研究组开展与国内学术研究机构和企业合作,促进创新性研究和地方经济发展。

第三十七条鼓励国内外政府、企业、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第三十八条重大国内外合作由实验室主任负责。


第十一章对外宣传

第三十九条为扩大实验室在国内外影响,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由实验室主任负责提出,实验室学术秘书负责实施。

第四十条及时将实验室研究的新进展、新成果向高校、研究所、新闻界或相关部门进行宣传报道。

第四十一条建立实验室网站和主页,并进行日常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为保证主页内容及时更新,实验室人员应密切配合。

第四十二条每年度要进行论文集、年度报表与年度报告的编辑工作,实验室人员应密切配合。

第四十三条新闻报道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新闻部门的宣传程序。所有关于实验室的宣传材料、新闻报道要本着真实、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谎报,不漏报,对弄虚作假和隐瞒真相的部门或个人,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章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为了保证实验室的考核工作稳定有序的进行,激励实验室全体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竞争意识,鼓励为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做贡献。

第四十五条实验室全体人员要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规定者,实验室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警告和年度考核不合格等处罚。

第四十六条实验室人员可以通过任何形式对实验室的缺点和不足提出批评,也可以提出建设和发展实验室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果被实验室或管理委员采纳使用,并产生良好影响的意见和建议,将给予建议人以表扬或发放奖金。对实验室提出批评者,室务会会对其姓名和批评内容保密。

第四十七条实验室对全体人员进行年终考核,对年度工作完成较好者给予表扬奖励,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四十八条实验室人员的年度奖惩记录与其年终考核作为岗位聘任参考依据。

第四十九条为鼓励原始创新研究,扩大实验室在国外学术影响力,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实验室拟实施高水平研究激励制度。重点奖励在眼视光学和视觉科学相关研究领域高水平论文发表。如以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和署名第一单位在《Nature》、《Science》、《Cell》、《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万元。

第五十条为鼓励成果转化,科研成果产业化、发明专利转让等产生的经济效益,其中20%归实验室所有,80%作为奖励和课题经费给个人及其团队。

第五十一条相关科研课题(基金)获得立项和结题,实验室按温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奖励。

第五十二条高水平论文、成果转化和项目奖励从本办法颁之日起有效。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眼视光学和视觉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Copyright 2017 © 版权所有 温州医科大学     总访问人数:1036449
技术支持:联科科技